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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32號巫政樺之判決正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勵111年度婚字第43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巫政樺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32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巫政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巫○○(女,民國一0七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二二****八一七號)、巫○○(男,民國一0九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一二****一一九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被告應自本件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巫○○、巫○○分別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子女巫○○、巫○○、之扶養費每人各新臺幣壹萬元。前開給付每有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如所餘期數未達十二期者,視為全部到期。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林佑盈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