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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被告王克仁、被告王克州之判決正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雄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克仁、被告王克州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克仁、被告王克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代位人林茂松與被告就被繼承人林定達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8分之1,餘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陳月珍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雄股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