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82號謝根秀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勵111年度婚字第38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謝根秀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382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謝根秀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林佑盈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