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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62號高氏金雁CAO THI KIM NHAN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友112年度婚字第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氏金雁CAO THI KIM NHAN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變更聲明暨陳報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62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變更聲明暨陳報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高氏金雁CAO THI KIM NHAN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友股
- 發布日期:112-03-10
- 更新日期:112-03-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