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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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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沈正弘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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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志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沈正弘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沈正弘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殷沈明子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二編號四至七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就被繼承人殷本立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予分
      割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
      被告應將遺產分割後所分得如附表二編號四至七所示不動
      產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書記官  王誠億
 

  • 發布日期:112-03-10
  • 更新日期:112-03-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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