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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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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25號被告李霞之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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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厚111年度婚字第3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霞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32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霞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徐悅瑜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厚股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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