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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49號蔡泓修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金111年度婚字第44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泓修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49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蔡泓修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蔡泓修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靜瑤
- 發布日期:112-03-06
- 更新日期:112-03-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