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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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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孫德秀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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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法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孫德秀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孫德秀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孫董海姣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位所示。
      兩造就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孫德輝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位所示。
      訴訟費用由被告孫德雯負擔百分之四、被告孫德秀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2-03-01
  • 更新日期:112-03-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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