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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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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8號武氏源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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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善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武氏源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8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武氏源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對於未成年子女黃○揚(男,民國九十五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權均應予停止。聲請人(女,民國三十一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黃○揚之監護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發布日期:112-03-01
  • 更新日期:112-03-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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