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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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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親字第27號Nguyen Hung Anh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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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雲111年度親字第2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Nguyen Hung Anh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27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Nguyen Hung Anh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確認被告龔OO(女,民國***年*月**日生)非原告阮OO(女,越南國人,西元****年*月**日生,護照號碼:C*******號)自被告Nguyen Hung Anh(男,越南國人,西元****年*月*日生)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高建宇
 

  • 發布日期:112-02-24
  • 更新日期:112-02-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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