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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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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黃昭嬋、黃照月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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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善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昭嬋、黃照月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昭嬋、黃照月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蔡廣所遺遺產准予分割,並由兩造依附表「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由兩造按附表「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為負擔。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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