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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調字第467號林秋賢之調解程序筆錄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團111年度家調字第467號
附件:無
主旨:公示送達林秋賢之調解筆錄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調字第467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調解筆錄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秋賢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思蒲
- 發布日期:112-02-23
- 更新日期:112-02-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