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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77號趙國欽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新111年度家聲字第7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趙國欽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聲字第77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
。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趙國欽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趙國欽應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肆仟元。
相對人趙容幸應自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壹仟元。
相對人趙容君應自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上開第一至三項給付,分別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各相對人每有遲誤一期履行者,就各該相對人其後十二期之期間各視為亦已到期。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趙國欽負擔十五分之四、相對人趙容幸、趙容君各負擔十五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高千晴
- 發布日期:112-02-22
- 更新日期:112-02-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