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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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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62號鄒夢楠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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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新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鄒夢楠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62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鄒夢楠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鄒夢楠對於未成年人曾○鈞(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一二****二三三號)之親權全部應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曾允朝、曾洪順為未成年人曾○鈞之法定監護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高千晴


                     
 

  • 發布日期:112-02-22
  • 更新日期:112-02-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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