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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聲抗字第90號連梅娟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敦111年度家聲抗字第9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連梅娟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聲抗字第90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連梅娟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書記官 王鵬勝
- 發布日期:112-02-22
- 更新日期:112-02-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