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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983號王琨之裁定正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旋111年度司繼字第298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王琨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繼字第2983號拋棄繼承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聲請人王琨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林佑盈
- 發布日期:112-02-21
- 更新日期:112-02-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