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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2538號張美麗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新111年度家護字第253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美麗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護字第2538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美麗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
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一百公尺:被害人之住居所(地址: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七街100號7樓、高雄市仁武區仁雄路6之5號)。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高千晴
- 發布日期:112-02-20
- 更新日期:112-02-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