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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蕭華紅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法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華紅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蕭華紅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蕭吳綉英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位所示。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之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本判決第二項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