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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暫字第203號萬如靜之裁定正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優111年度家暫字第20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萬如靜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暫字第203號暫時處分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萬如靜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於本院一一○年度婚字第三五七號離婚等事件確定或其他事由終結前,對於未成年子女方OO(男、民國105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7****539號)、方OO(男、民國107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H17****566號)、方OO(女、民國108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7****971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陳月珍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優股
- 發布日期:112-01-31
- 更新日期:112-01-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