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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養聲字第1號程宗銘之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怡111年度養聲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程宗銘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養聲字第1號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程宗銘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聲請人張明振與相對人程宗銘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机怡瑄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怡股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