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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6711號劉家宇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劉家宇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繼字第6711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關係人劉家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被繼承人劉德權(男,民國32年07月1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J100673726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三民區本上里021鄰澄和路151號十四樓)於110年01月1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書記官 黃瑞玲
- 發布日期:112-01-06
- 更新日期:112-01-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