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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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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49號蔡泓修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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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金111年度婚字第44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泓修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49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蔡泓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本件關於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賠償新臺幣525,330元部分,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書記官  陳靜瑤
 

  • 發布日期:112-01-06
  • 更新日期:112-01-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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