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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317號洪瑞禧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敦111年度家救字第3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洪瑞禧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救字第317號訴訟救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洪瑞禧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
力。
四、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書記官 王鵬勝
- 發布日期:112-01-06
- 更新日期:112-01-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