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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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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24號肖梅英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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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敦111年度婚字第4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肖梅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改期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24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改期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肖梅英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原訂民國112年4月12日下午2時30分庭期取消,改定民國112年5月31日下午2時在本院家事第五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肖梅英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王鵬勝
 

  • 發布日期:112-01-06
  • 更新日期:112-01-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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