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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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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791號潘宜伶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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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敦111年度監宣字第7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潘宜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監宣字第791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關係人潘宜伶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
      力。
  四、主文:
    ㈠宣告潘陳清枝(女,民國二十八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二○****四○八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㈡選定潘○明(男,民國四十九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一二○****四六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潘陳清枝之監護人。
    ㈢指定湯○梅(女,民國五十二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R二二****一七○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㈣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潘陳清枝負擔。

書記官  王鵬勝
 

  • 發布日期:112-01-05
  • 更新日期:112-01-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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