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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91號林恩仕之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怡111年度家聲字第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恩仕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聲字第91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恩仕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一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肆仟元。前開給付每有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如所餘期數未達十二期者,視為全部到期。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机怡瑄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怡股
- 發布日期:112-01-03
- 更新日期:112-01-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