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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67號鍾家棋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法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6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鍾家棋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67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鍾家棋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鍾OO(女,民國一○九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任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2-01-03
- 更新日期:112-01-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