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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沈柏村、王景安之判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敦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沈伯村、王景安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沈伯村、王景安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王見義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書記官 王鵬勝
- 發布日期:112-01-04
- 更新日期:112-01-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