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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50號李立德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立德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50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立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李○恩(男、民國96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E12****235號)、李○恩(女、民國97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22****055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1-12-30
- 更新日期:111-12-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