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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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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56號被告顏鴻雁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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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雄111年度婚字第45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顏鴻雁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56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顏鴻雁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陳月珍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雄股
  • 發布日期:111-12-27
  • 更新日期:111-12-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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