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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78號林子浚之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怡111年度婚字第27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子浚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78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子浚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林○○(女,民國一○七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二二○○○○八○○號)、林○○(男,民國一○八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一二○○○○四五一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
被告應自本件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林○○、林○○分別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原告關於林○○、林○○之扶養費各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十二期喪失期限利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机怡瑄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怡股
- 發布日期:111-12-24
- 更新日期:111-12-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