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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家聲字第36號蔡明振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勵111年度司家聲字第3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蔡明振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家聲字第36號返還擔保金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蔡明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一○八年度存字第四九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准予返還。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司勵股
- 發布日期:111-12-22
- 更新日期:111-12-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