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于佩灣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善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于佩灣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于佩灣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于尹○芬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准予分割,並由兩造按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為分割。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餘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元由被告各負擔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元。
 

  • 發布日期:111-12-21
  • 更新日期:111-12-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