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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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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3號劉旭森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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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敦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旭森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3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旭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劉彩仁所遺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王鵬勝
 

  • 發布日期:111-12-20
  • 更新日期:111-12-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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