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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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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75號相對人巫秉叡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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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金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7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巫秉叡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75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巫秉叡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
      力。
  四、主文:
      相對人巫秉叡、余岱真對未成年人巫○○之親權全部
      應予停止。
      選定聲請人巫威達為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指定巫詹幸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書記官  陳靜瑤
 

  • 發布日期:111-12-12
  • 更新日期:111-12-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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