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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5489號夏寶月之通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光111年度司繼字第548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夏寶月之判決(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繼字第5489號拋棄繼承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關係人夏寶月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楊長洋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 發布日期:111-12-02
- 更新日期:111-12-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