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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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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養聲字第161號史內森之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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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史內森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養聲字第161號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史內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莊OO」之記載,應更正為「莊OO」。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S二二三****三九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S一二六****八五號」。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史內森(NATHAN. SCHMIZ)」之記載,應更正為「史內森(Nathan Schmiz)」。
 

  • 發布日期:111-12-01
  • 更新日期:111-12-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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