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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18號吳家濬之開庭通知等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家濬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18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家濬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吳家濬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1-11-28
- 更新日期:111-11-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