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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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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20號郭嚇芳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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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志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2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郭嚇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20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郭嚇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郭OO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王誠億
 

  • 發布日期:111-11-25
  • 更新日期:111-11-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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