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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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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8號劉冠霖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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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敦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劉冠霖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8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劉冠霖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劉○○(女,民國一○二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二二****九八六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相對人應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劉○
  ○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關於未成年子女劉
  ○○之扶養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元,並由聲請人代為受領。
  且自本項裁定確定之日起,如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十二
  期喪失期限利益。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王鵬勝
 

  • 發布日期:111-11-18
  • 更新日期:111-11-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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