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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8號劉冠霖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敦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劉冠霖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8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劉冠霖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劉○○(女,民國一○二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二二****九八六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相對人應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劉○
○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關於未成年子女劉
○○之扶養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元,並由聲請人代為受領。
且自本項裁定確定之日起,如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十二
期喪失期限利益。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王鵬勝
- 發布日期:111-11-18
- 更新日期:111-11-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