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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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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1字第196號楊卉、蕭智弘之視為撤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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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金111年度婚字第19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視為撤回通知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主旨:本院111年度婚字第196號蕭智弘與楊卉間離婚事件,業經
      依法視為原告蕭智弘撤回其訴,請查照。
說明:本件定於111年10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庭,兩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遲誤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嗣經本院依職權續行訴訟,再定於111年11月1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開言詞辯論,兩造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2項規定視為原告蕭智弘撤回其訴。
 
書記官  陳靜瑤
 

  • 發布日期:111-11-11
  • 更新日期:111-11-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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