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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30號林春法之判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金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3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春法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3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春法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
力。
四、主文:
被告詹菊英應返還新臺幣100萬元予被繼承人林妙送之全
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被繼承人林妙送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所
示分割方法欄分割。
原告林春雄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林春雄、被告林春富、林春法、林夏蘭
各負擔四分之一。
反請求被告林春雄應給付反請求原告林春富新臺幣62,0
06元。
反請求原告林春富其餘之訴駁回。
反請求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林春富負擔百分之七十
五,餘由反請求被告林春雄負擔。
本判決第五項得假執行。
書記官 陳靜瑤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