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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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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孫德秀之111年11月2日通知函(內含111年10月31日家事變更聲明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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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法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德秀之111年11月2日通知函(內含111年10月31日家事變更聲明狀繕本)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111年11月2日通知函(內含111年10月31日家事變更聲明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孫德秀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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