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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孫德秀之111年11月2日通知函(內含111年10月31日家事變更聲明狀繕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法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德秀之111年11月2日通知函(內含111年10月31日家事變更聲明狀繕本)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111年11月2日通知函(內含111年10月31日家事變更聲明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孫德秀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