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94號董子瑜(DONG ZI YU)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董子瑜(DONG ZI YU)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94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董子瑜(DONG ZI YU)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一〇四年八
月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 )、乙○○(男,民國一〇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〇七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原告單獨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