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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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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94號董子瑜(DONG ZI YU)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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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董子瑜(DONG  ZI  YU)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94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董子瑜(DONG  ZI  YU)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一〇四年八
      月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   )、乙○○(男,民國一〇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〇七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原告單獨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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