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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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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5597號關係人王柔霓之本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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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優111年度司繼字第559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王柔霓之本院通知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繼字第5597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本院通知,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關係人王柔霓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主旨:檢送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5597號陳報遺產清冊裁定正本一件,請查收。
說明:
  一、民法第1156條第3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即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據繼承系統表所載,台端同為被繼承人王正源之繼承人,若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則視為已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2項規定,特此通知。
書記官  陳玲君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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