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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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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家他字第162號被告鄒亮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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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優111年度司家他字第1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鄒亮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家他字第162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鄒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陳玲君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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