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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04號黃丹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法111年度監宣字第30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黃丹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監宣字第304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聲請人黃丹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1-10-26
- 更新日期:111-10-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