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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徐千琇之開庭通知等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千琇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徐千琇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徐千琇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1-10-24
- 更新日期:111-10-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