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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親字第35號阮金舒、阮琳紫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金111親字第3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阮金舒、阮琳紫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親字第35號否認子女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四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靜瑤
- 發布日期:111-10-21
- 更新日期:111-10-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