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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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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415號韋敏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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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光111年度司繼字第44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韋敏通知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繼字第4415號拋棄繼承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韋敏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楊長洋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司光股
 

  • 發布日期:111-10-21
  • 更新日期:111-10-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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